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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食堂《食品安全法》

发布时间:2019/9/5 16:12:48 作者:校管理员 浏览量:2162次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 幼儿园食堂《食品安全法》

食堂,是食品加工场所,食堂的工作人员,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: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 (一)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
 (二)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
 (三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
 (四)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
 (五)餐具、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前应当洗净、消毒,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,保持清洁;

 (六)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;

 (七)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包装材料、餐具、饮具和容器;

 (八)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,生产经营食品时,应当将手洗净,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等;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,应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容器、售货工具和设备;

 (九)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;

 (十)使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、无害;

(十一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
南京市江宁区谷里第二幼儿园

2019年9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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